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中家屬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取保候審 閱讀(2.18W)

一、刑事案件中家屬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刑事案件中家屬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嫌疑人的家屬是可以替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但家屬有可能並不瞭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在不瞭解詳細案情的時候,不建議隨便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因為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累犯、性質較為惡劣的這些刑事犯罪,對嫌疑人一般是不予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