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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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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

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

特定情況下可以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取保候審時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四、取保候審期間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絡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訊、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五、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的職責有哪些?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是隻有公安機關才能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偵查,審查起訴以及法院審理階段都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提交諮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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