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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金一般多久退

取保候審 閱讀(1.96W)

一、刑事案件取保候審金一般多久退?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金一般多久退

取保候審金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會退回,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2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委託他人領取的,應當出具委託書。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七條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三、取保候審交了保證金還需要提出保證人嗎?

取保候審交了保證金就不需要提出保證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四、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雖然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是12個月,但是在未到12個月的情況下,辦案機關也有可能會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成其他強制措施,所以,退保證金的時間也是根據案件的調查情況確定的。另外,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標準不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