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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3W)
強制醫療程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強制醫療程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2、經法定程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二、強制醫療的程式是怎樣的

1、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2、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3、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4、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三、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損害賠償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強制醫療僅適用於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並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才能強制醫療,一般情況下精神病人犯罪是不會被判刑的,因為確認屬於精神病人的,當事人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監護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