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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規定,行為人如果同時滿足一下三個條件,無論家屬是否能夠或同意履行監護職責,都應入院接受強制醫療。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物件侷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式。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應當查明:(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三)涉案精神病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事實;(四)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鑑定的程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六)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七)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八)採取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是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