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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4W)

死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古時候,殺人就應該償命。但是放到現在這個法治社會來看,殺人的並不一定就會判處死刑。當然,實踐中具體適用死刑的範圍也是不同的。那到底關於死刑的適用範圍是怎樣規定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死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目前按國際慣例不適用死刑的人群: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18週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

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執行的注意事項

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定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緻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係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瞭解情況。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當記明執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執行死刑的時間、地點、方法、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負責執行人員的姓名、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等等。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做好罪犯遺物、遺款清點移交工作。罪犯執行死刑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通知其家屬認領。罪犯家屬不予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死刑的執行,除應遵循上述程式外,還應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對死刑犯的遊街示眾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受舊習慣的影響,為製造聲勢,增強法律的威懾效果,將死刑犯插上寫有姓名和罪狀的標籤,拉到繁華地區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對罪犯人格的侮辱,違反法律關於執行死刑不應示眾的規定。而且,這樣做容易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曾多次聯合發出通知,嚴禁對死刑犯遊街示眾,以體現文明執法。

3、對外國人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死刑的適用範圍,在我國主要包括兩種,即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其中死刑緩期執行又叫做死緩,但這並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五大主刑,僅僅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制定。要是你對死刑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