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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由哪個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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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由哪個機關執行

法官作出的刑事判決有多種情況,包括單獨判處主刑、單獨判處附加刑、判處主刑與附加刑等等。針對不同的刑罰,具體的執行機關不同。那到底刑事判決由哪個機關執行呢?本文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判決由哪個機關執行

刑事執行的依據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是指以下幾種: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訴期滿而沒有上訴或抗訴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即中級、高階人民法院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和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和裁定。

(4)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准的死刑判決和裁定。

生效判決和裁定因內容不同,執行主體也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211條、第219條和第220條的規定,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無罪或免除刑罰的判決,均由人民法院自己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217條和第218條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徒刑緩刑、假釋以及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和裁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在交付有關部門執行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案件的性質和刑罰的不同,把判決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規定的有關部門執行。

二、被宣告緩刑的人工作受影響嗎

被宣告緩刑的人,由公安機關交回原單位,可繼續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6月的《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之規定,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至於工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65年6月11日在(65)法研字第20號《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後其職務和待遇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按1964年4月22日內務部的解答辦理。即“在緩刑期間,仍可以留機關繼續工作的,應分配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不定工資級別。緩刑期滿後,表現好的,可由其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資級別;緩刑期間犯錯誤的或緩刑期間表現不好的,不應該再留用,也不必辦理開除處分的手續。非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受此限。非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宣告緩刑,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是否要降職降薪,應由本人所屬單位的行政領導,根據情況和有關的行政規定來決定。

針對不同的刑事判決,具體的執行機關不同。多數情況下都是由監獄執行,當然也有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執行的時候。而要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適用緩刑的話,對罪犯來講無疑是很有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