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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賄罪判決書由哪個機關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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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賄罪判決書由哪個機關做出?

一、共同受賄罪判決書由哪個機關做出?

共同受賄罪判決書由法院做出,法院是審判機關。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同時,參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得出: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

二、如何認定共同受賄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

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共同受賄行為,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共同犯罪,應當是根據各個犯罪人蔘與的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決,如果起到了較大的作用,那麼判決是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