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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 閱讀(5.35K)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擔保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則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公安機關應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檢察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

我國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物件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取保候審在我國是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但是仍然需要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所採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