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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加緩刑由哪個司法機關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7W)

一、拘役加緩刑由哪個司法機關執行?

拘役加緩刑由哪個司法機關執行?

拘役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拘役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總的來說,拘役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一種,那麼公職人員被判拘役緩刑的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我國法律上對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只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並且並沒有造成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於緩刑,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後作出合法的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