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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實施哪幾種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5W)

我國對於未成年犯罪一直以來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能正常成長,是實施寬大處理的原則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犯罪者實施犯罪在處罰時應當從輕處罰或者對於其進行適當的減輕處罰,具體請看以下相關內容。

未成年人實施哪幾種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未成年人實施哪幾種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他還處於人生的初始階段,他的生理和心理都還處於未發育完全的狀態,對於事物的認知能力,對於是非對錯的判別能力以及對自己思想行為的控制能力都比較弱,但是到了相對應的年齡犯罪了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