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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幾週歲的人販賣毒品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毒品辯護 閱讀(4.77K)

根據我國最新的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在犯罪時未滿十四周歲,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並且在毒品的選擇性罪名中,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販賣毒品一項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幾週歲的人販賣毒品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