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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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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裡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裡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

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怎麼免於刑事處罰?

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以上所述的那種行為時才構成犯罪,其它行為均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訴。但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八種行為之外的其它罪名時,仍然以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從寬處罰,即需要對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犯罪的時候尚未達到18週歲的,一律不能適用死刑。而在未成年人當中,有一部分屬於未滿14週歲的人,對於這部分人,其實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而在14-16週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則是相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