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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4W)

一、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事實上,殘疾人往往都是精神正常的人,只是由於種種原因身體有殘缺而已,所以通常殘疾人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無疑。

而按照刑法規定,一般人犯罪需要按照案件的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最終要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就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況和案件情況來定了。情況不同,最終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不同的,

所以,殘疾人犯罪的,要依照自身情況和案件情況,來確定最終會受到哪些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殘疾人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也不需要賠償被害人損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文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即使這類殘疾人沒有其它可以從寬處罰情節的,如沒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法院都可以從寬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二、對盲聾啞人犯罪如何處罰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典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

(1)本條的適用物件有兩類:

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

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

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不得不說殘疾人當中包括了多種的情況,也就是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存在交叉的可能。一般要是既屬於殘疾人同時又屬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話,則此時考慮到犯罪時的年齡或者精神狀態,那麼殘疾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最終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並不代表只要是殘疾人犯罪就一定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