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未成年是否應負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4W)

一、未成年是否應負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

未成年是否應負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

未成年一般不需要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大於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除外,對於小於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對大於等於十四周歲小於十六週歲者,需承擔法律規定的八種行為的刑事責任。對於大於等於;十六週歲小於十八週歲者,犯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不過由於其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刑法在認定未成年人犯罪時,都會從輕處罰的。

大於等於十四周歲小於十六週歲者,由於不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只需要對法律規定的八種行為負有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罪,這是犯罪者主觀惡意性最強,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惡性事件,不管客體最終有沒有死亡,犯罪者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者,這也是主觀行為,帶有很強的惡性。後果嚴重,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強姦,這也與主觀惡性密切相關。如果與小於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關係,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視為強姦,除法院認為不予立案的情況,其餘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搶劫,他是主觀惡意的,通過暴力、脅迫獲取他人財物。

5、販賣毒品,毒品極大的危害著社會,我國嚴厲打擊販毒行為,即使未成年人,來不能姑息。

6、放火,即使是未成年人也知道放火的危害,故意放火可能引起嚴重的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這種行為涉及的面比較管,絕不能因為其實未成年人而姑息。

7、投毒,主觀惡性極強的行為,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須嚴懲,即使未成年人也不行。

8、爆炸,爆炸的危害很大,影響面廣,也是需要嚴懲的行為。對於大於等於十六週歲小於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已經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使有不完全刑事能力,也需要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法律上考慮這一點,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會從量上有所減輕的。

二、未成年犯罪判刑原則是怎樣的?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週歲不滿 18週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係。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法律上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進行了非常詳細的劃分,由於現在大多數的孩子情商和智商都是比較早熟的,所以,裁定16週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完全符合社會的需求,也希望家長在平時的生活當中對孩子的包容要有原則,年紀小不是違法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