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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式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06K)

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式

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式

法定刑以下的判決,一般來說是需要上報到高等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的,這種情況絕對適應不了簡易程式,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十分簡單的案件,比如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無主財產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一個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人本應當在上一個刑罰幅度內量刑,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罰幅度內量刑。

如果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被告人有重大功表現,法院可以決定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定刑以下的判處是沒有辦法適用簡易程式的,畢竟是屬於一種比較特別的判決,因此需要高層稽核。同時,在這個程式上,任何一個法院都是有進行否決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