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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簡易程式適用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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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簡易程式適用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適用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式相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積極的意義,所以即使自己不能進行合理的規範,但是對於有關部門處罰,自己還是應該積極的踐行,這樣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重要的保障,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