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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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