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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呢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89W)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哪些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