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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刑事訴訟 閱讀(2.27W)

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三大訴訟的審理程式中其實都分為了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而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則才會適用簡易程式。當然,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那到底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1、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二、適用簡易程式的注意事項

1、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式進行審判。

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

2、庭前審查程式。對於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影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3、庭審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於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就刑事訴訟而言,具體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式,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主要包括了五種情形,那麼此時就只能適用普通程式了。不過大家還要注意,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一審案件,二審中只能適用普通程式。適用簡易程式的時候,也有一些事項需要當事人注意,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提供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