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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適合執行拘傳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9W)
什麼情形適合執行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拘傳在以下情況下使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羈押。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隨時提審,無須拘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傳喚不到案。拘傳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一般情況下是先經過合法傳喚,當其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時才使用。當然,根據案件情況,不經傳喚,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進行拘傳,也是允許的。 公安、司法機關在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填寫拘傳票或拘傳證,並向被拘傳人出示。如果被拘傳人拒絕拘傳,執行人員可以採用強制方式,包括使用械具強迫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