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1W)

一,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是怎樣的

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是怎樣的?

刑事責任能力的要達到14週歲的才會有,在達到了16週歲的時候就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在犯罪時,即使對方達到了14歲但是還是未成年人的話是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處罰,主要以教育為主的。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二,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三,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裡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刑事責任的年齡劃分在法律上的有著詳細的規定,但是由於人們在生活中對於有關法律問題的不瞭解,就會導致自己的事情處理存在不少的誤解,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進行足夠的認識,在有關的人員的幫助下就可以解決自己的權益問題,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