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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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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怎樣確定殘疾人刑事責任能力?

殘疾人作為弱勢群體,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是要多加照顧的,即使是犯罪。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這些人在《刑法》理論中,應當包括在一般刑事責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當中。

1、關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的法律保護,我國《刑法》第十九條有了明確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此類人員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且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由於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體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所以在刑事處罰上給予了保護。

2、關於肢體殘疾,我國《刑法》沒有相關的規定,應當理解為與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致。

3、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目前我國對精神疾病的習慣分為十四種,其中一類即是精神發育遲滯:童年起即表現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會適應困難。但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智力低下協會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不滿十四周歲的公民,或者是那些雖然是成年人,但是經過醫學鑑定,確定為無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殘疾人,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之中,若是辯護律師以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為由,提出希望能夠免除刑罰請求的,法院會聘請專業機構對犯罪分子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