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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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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劃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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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盲人

4、又聾又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