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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如下:
1、完全無刑事責任期: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期: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3、完全刑事責任期:年滿16週歲的人,對一切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期: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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