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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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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怎樣的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一、普通刑事責任年齡,是指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即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即應承擔刑事處罰。
二、特殊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從已滿十四周歲計算。
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以週歲為限,即從過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計算,如某人生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其十四周歲應從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計算。
對於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規定: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裡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裡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二、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