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年齡劃分,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精神狀態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其他情形的刑事責任能力。

1.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2.聾啞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聾、啞人和盲人,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