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8W)

一、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具體包括四個構成要件:

1、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

3、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4、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稽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罪行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行為,則是構成犯罪的行為,需要立案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