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構成要素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5W)

一、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構成要素

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構成要素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至於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概念,已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作過介紹,這裡就不再贅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三罪侵犯的物件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第375條第1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這項罪名的構成要素有三個關鍵要點,一是涉及到的物件是國家的機關公文、印章、證書,二是涉案人員是主觀故意犯罪的,三是其行為是對犯罪物件實行盜竊、搶奪,只要一上三點滿足,即可構成該罪的構成要素,犯罪事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