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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怎麼計算刑期?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35K)

一、數罪併罰怎麼計算刑期?

數罪併罰怎麼計算刑期?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4、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5、此外,如果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兩個時間點決定一個時間段。前罪殘刑的終點日期是確定無疑的,現在的問題是怎樣確定計算前罪殘刑的起點日期。最高法院研究室就゛關於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法院對新罪判決後其前罪的殘刑從何時計算問題〞

根據上述觀點審判實踐中通行的操作辦法是,先確定後罪判決書的送達日期,再往後順延10日,即為判決生效日期,並以該日期為計算前罪殘刑以及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罰的起點日期。

綜上所述,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對於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應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有幾個執行幾個,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