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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監外執行需要監管人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3W)

監外執行不需要監管人,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對罪犯監外執行需要監管人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第七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於執行刑期的限制。

綜上所述,法律並未規定所有監外執行的罪犯都要配備專門的監管人員,都是社群矯正機構統一負責執行的。但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下,必須有罪犯本人或罪犯的近親屬提出保證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