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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監外執行罪犯有哪些 | 監外執行有哪個部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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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監外執行罪犯有哪些 監外執行有哪個部門進行

一般情況下,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間滿足了監外執行的條件,那此時申請監外執行的話,通常都是會被批准的。但還要注意,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對於一些罪犯是不可以監外執行的,那到底不準監外執行罪犯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條件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1、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對於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機關委託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妨礙在監內執行刑罰的情況消失後,對罪犯仍需收監執行。

監外執行是刑罰進步的產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在倡導人性化改造罪犯的今天,我們應當努力用好監外執行這種人性化手段,更好地服務於罪犯改造工作。但是,一種好的刑罰手段,其效用的發揮,不僅要有刑事法律對這種手段的認可,還受制於刑事法律對這一手段適用的具體要求,特別是當刑事法律對手段的要求出現立法矛盾時,又會限制與影響手段的作用。

二、不準監外執行罪犯有哪些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未減為有期徒刑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三、監外執行有哪個部門進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在符合了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原則上申請監外執行可以被批准。不過此時還要看罪犯是否有法律中規定的不準監外執行罪犯的情形,要是有其中一個情形,那此時都是無法被監外執行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