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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負責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2.81W)

一、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負責什麼?

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負責什麼

對罪犯監外執行檢察院主要負責:

(一)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監外執行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如何辦理監外執行?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罪犯監外執行期間並不是由人民檢察院直接負責監督考察的,到時候會告知罪犯具體的執行機關,因為罪犯本人有什麼特殊情況,要到外地的話都得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但整個監外執行的過程檢察院有負責監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