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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再犯罪的話會被收監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3W)
監外執行再犯罪的話會被收監嗎
有可能會。
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監外執行是具體運用刑罰的一項制度和措施,監外執行罪犯,雖依法已確定為罪犯,但是從客觀表現上看,沒有受到服刑改造的處罰,這對知法不多,接受改造心態不強的罪犯來說,教育的效果並非很大,倘若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這就給社會帶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對決定監外執行,首先符合法定條件,其次條件符合客觀實際,不能濫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