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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監外執行需要保證人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4K)

一、對罪犯監外執行需要保證人嗎?

對罪犯監外執行需要保證人嗎

監外執行需要有保證人。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群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群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因為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也要遵守各種規定,如果監外執行期間趁機逃跑了,那麼保證人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擔任罪犯的保證人也要考慮清楚相關的法律後果,保證人在罪犯社群矯正期間,也要配合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