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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 | 監外執行的物件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1.42W)

眾所周知,監外執行針對的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但也不是說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都可以監外執行的。那究竟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呢?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監外執行的物件有哪些

一、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此外,對於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檔案,此檔案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檔案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二、監外執行由哪個部門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經過以上內容,我們知道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監外執行的,同時實行社群矯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