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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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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怎麼確定

法官在對犯罪分子作出量刑處罰之後,一旦判決生效,那麼就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具體的刑罰。此時,針對不同的刑罰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機關。那麼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該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怎麼確定

(一)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 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佈,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佈,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如何計算?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實踐中,多數刑罰都是由監獄或看守所執行的,但對於剝奪政治權利這樣的附加刑來講,法律中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兩個,即上文中介紹到的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