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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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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一、哪些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1、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包括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2、已經和解的,需要製作和解協議書。

(1)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2)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案件和解程式是怎樣的?

1、加害人承認犯罪,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專案,與會者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2、刑事案件和解程式包括:

(1)提出,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

(3)和解,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

(4)監督,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

3、立案條件包括: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4、報案立案流程是: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志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

(3)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式;

(4)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也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調解。對於自訴型別的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調解的。若是糾紛當事人不願意,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員,還是其他的人員,都不得強制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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