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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歸誰監管

由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管並執行。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歸誰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