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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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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對精神病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3、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查。

4、通常由3到5人組成的鑑定小組進行鑑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後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鑑定結論,繕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

二、刑事責任年齡是怎麼劃分的?

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辦理刑事案件,如有必要對嫌疑人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應當是由嫌疑人的辯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受理後委託司法鑑定機關展開鑑定,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鑑定書。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嫌疑人,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