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傷情鑑定程式和時間是怎麼樣的?
傷情鑑定程式是:
1、委託;
2、受理;
3、初次鑑定;
4、複核鑑定;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二、刑事傷情鑑定時間是多久?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受理鑑定申請之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鑑定文書 《公安機關鑑定工作規則》(公安部令第86號) 第三十四條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鑑定意見,出具鑑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別需要的,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鑑定單位另行約定鑑定時限。需要補充檢材、樣本的,鑑定時限從檢材、樣本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的傷情鑑定在處理時也要確定自己符合條件,一般只要按正常的流程走,那麼鑑定機構就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出具鑑定的結果,如果對鑑定的結果有任何的異議,那麼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