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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簡易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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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簡易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那麼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簡易程式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字站小編整理。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後,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2、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

(一)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