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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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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1.現場調查

事故發生後,交警來到現場,會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並製作現場勘查筆錄。這份筆錄是需要當事人和證人確認簽字的,這份調查筆錄是責任認定重要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對於筆錄中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當場提出,千萬不要還“優雅”的簽上自己的名字。

2.檢驗鑑定

現場調查後,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還需要通過檢驗、鑑定進一步確定或者驗證。需檢驗、鑑定的,交通管理部門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3日內聽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批准後,應當由另外的技術人員、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製作事故認定書

①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但是並不是事故發生10日內,你就能拿到“事故認定書”哦,所以有些70多天才拿到事故認定書,也是常有的事情。)

②現場調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③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④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未查獲的,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4.對認定不服的,申請複核

(1)複核申請

①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不服的,在申請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②複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複核的請求,理由和證據。

(2)是否受理

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受到當事人的複核申請後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的決定。

下面四種情形是不予受理的:

a、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受理後,交警身上的包袱就已經轉交給了法院,所以這種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門是不予受理的。

b、檢察院對犯罪人批准逮捕的。

c、已經通過簡易程式進行處理了的交通事故。

d、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例如:在垃圾場因倒車被壓傷的。

(3)複核決定

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注意:對事故責任認定的複核只能申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