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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保外就醫後需要做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9W)

一、罪犯被保外就醫後需要做什麼?

罪犯被保外就醫後需要做什麼

1、被保外就醫後需要按規定定期彙報,提交病情複查情況。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2、在規定的醫院就醫,從事就醫以外活動須經批准。

3、不得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

二、在監獄的保外就醫要經過哪些程式?

1、由所在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報監區稽核,

2、監區同意後,填寫《病殘鑑定委託書》送鑑定醫院進行鑑定,由鑑定醫師填寫《病殘鑑定書》,再送報監獄刑罰執行科進行初審。

3、刑罰執行科組織刑罰執行委(包括法醫和檢察院)員會進行合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查合議審批表》

4、通知家屬取保,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取保書》,並經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刑罰執行處(獄政管理處)審查,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暫予監外執行犯守則》、《暫予監外執行具保人須知》,由服刑人員和具保人簽名。

7、《填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報道證》,予以監外執行。

三、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嗎?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而監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保外就醫的罪犯本身就是因為身體患有嚴重的疾病,所以,被保外就醫以後並不需要當事人做其他的事情,只不過,病情複查如果顯示已經可以收監執行了的話,在刑期還未滿的情況下就會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