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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 | 累犯可以保外就醫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3W)

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 累犯可以保外就醫嗎

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則就構成累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僅要對累犯從重處罰,同時還不能宣告緩刑和假釋。那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

累犯制度的產生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出現為前提條件,並且其內容一定程度上受重新犯罪態勢變化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就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請。

首先,從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和變化為現實條件的。

二、累犯是否有其他的監外服刑刑罰

累犯與初犯相比,其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並無不同,因而從社會危害性上無從說明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罰後,國家和社會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惡向善,然而竟然違背了社會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說明累犯者較初犯者具有更強的人身危險性,基於特別預防的原理,自然規定較嚴重的法律後果。

累犯不可以判緩刑。

四法域之間相互承認彼此刑事判決效力的必要性

這一問題的解決,首先涉及到各法域之間是否相互承認彼此的刑事判決效力的問題,其次,還涉及到如何適用累犯規定、如何認定其前科等技術性問題。

我國四法域之間,是否有必要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問題呢?筆者認為,四法域之間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是保護兩岸四地人民的利益、開展刑事合作與協助的需要。四法域之間互相承認彼此的刑事判決,也是平等原則的要求。四法域的民眾都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公民,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而如果不承認彼此判決的效力,則違背了平等原則。例如,中國大陸公民因前罪被大陸法院判為有罪,刑罰執行完畢後,又在中國大陸犯罪,符合累犯條件的,就可認定為累犯,對後罪從重處罰;而另一大陸公民在香港犯罪被香港法院判為有罪,刑罰執行完畢回到大陸後又犯罪的,如果因為大陸法院並不承認香港法院刑事判決的效力,就不構成累犯。前後兩種類似的情況,卻由於相互之間刑事判決效力的一律不承認,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顯然有違平等原則。這一問題在張子強案件上暴露無疑。綜上,筆者認為,四法域之間有必要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可以瞭解到,累犯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獲得保外就醫的,但此時機會不太大。若你對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的問題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由專業律師來幫助申請保外就醫,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