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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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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在保外就醫期間也是算在刑期以內,保外就醫是指在刑期以內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相關單位的批准下實行的監外醫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監外執行的辦法。

第十條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尋找。

第十一條家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醫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將其檔案材料轉給原住地勞改局,由該勞改局指定就近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依據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決定保外就醫時間半年至一年。

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幹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收監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尚未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准,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

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延長保外就醫時間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在保外就醫期間也是算在刑期以內,保外就醫是指在刑期以內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相關單位的批准下實行的監外醫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監外執行的辦法。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在保外就醫期間也是算在刑期以內,保外就醫是指在刑期以內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相關單位的批准下實行的監外醫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監外執行的辦法。

因公致殘或者因意外傷殘的罪犯保外就醫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負責治療,也可以給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補助。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在保外就醫期間也是算在刑期以內,保外就醫是指在刑期以內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相關單位的批准下實行的監外醫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監外執行的辦法。

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死亡、遷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向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介紹情況,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第十五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刑期屆滿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按期辦理釋放手續。

第十六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第十七條 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一)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三)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

第十八條 依照規定由公安機關看守所羈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