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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取保三個月一定傳喚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4W)
法律規定取保三個月一定傳喚嗎?

一、法律規定取保三個月一定傳喚嗎?

取保三個月不一定傳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在公安機關傳喚時做到隨叫隨到,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沒收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對取保的保證金如何管理?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措施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當中發現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完全是可以對此適用取保候審的,但是對於被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應當保證公安機關隨傳隨到,但並不是在這過程中一定會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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