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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異地傳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一十三條:異地執行傳喚,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的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絡。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法律是如何規定異地傳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