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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偵補偵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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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偵補偵是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退偵補偵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退偵補偵是指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退偵,由公知安補偵,也就是公安局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檢察院不能依據公安局提交的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將檢察院認為缺少的證據補齊,才能再次向檢察院移送。

如果公安局不能補齊,檢察院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訴,說明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版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權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並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刑事案件退偵補偵其實就是檢察院認為案件中給被告定罪的證據不充足,或者有罪行被遺漏等情況,因此退回,想要再次提交公安機關就得重新蒐集補充缺少的證據材料。補偵最多2次,公安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所需的證據集齊,通過檢察院審查才能進行起訴。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