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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嫌疑人被取保候審8個月都沒有被傳喚的,繼續執行取保候審措施,如果12個月都沒有被傳喚或者起訴的,可以申請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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